<%@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中农恒达植物品种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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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
出自栏目:专家论谈 时间:2005年8月16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然而,在农业领域,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对滞后,在我国农业进人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个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因此,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意义和紧迫性
  
  提到知识产权,人们往往与工商业领域联系起来,却很少与农业联系在一起。这也难怪,因为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的产生确实是从工商业开始的。特别是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竞争不激烈,加之农业又长期落后,农产品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因而农业知识产权长期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现在不同了。因为我国在世纪之交,农业告别了短缺时代,进入了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也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状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现实,逐渐使人们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到农业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地位。
  其实,农业领域也存在知识产权。所谓农业知识产权,即“农字号”的知识产权。除了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点以外,还有它的特殊性。因为农业本身有区别于其它产业的特性,因而,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就有别于其它产业。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据此,我们可以概括农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和其它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等。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之所以重要,具有现实意义和紧迫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势所趋。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依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最重要的财富。美国之所以能成为知识经济的发源地,就是因为美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报到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等可以无偿使用,商标可以随意假冒,那么,知识就得不到尊重,就没有价值,经济秩序就会混乱不堪,经济发展就会停滞。同样,在农业领域,农业知识产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否则,农业科技进步、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就根本不可能。
  第二,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的经济竞争已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而科技实力的竞争实质上是知识总量或者说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WTO背景下,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我国作为WTO成员,要提高我国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依法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农业领域,我国农业基础还相当薄弱,农业科技的整体水平还相对落后,农产品科技含量低,质量也不高,与国外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国外一些跨国公司对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资市场垂涎已久,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关税的不断降低,我国农产品市场会受到较大冲击,农业市场风险加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以农业知识产权为核心,努力提升我国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防范和化解农业的市场风险。
  第三,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可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否定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科技成果无偿使用的做法,从法律上承认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有价值的。这就使得农业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在权益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从而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据知识产品的属性对产品所有人规定了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经济制裁,以至对触犯法律者的刑事制裁。从客观上依照法律明确知识产品所有人、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节各方面的利益,从而保证农业知识产品能在对各方都有利的条件下正常地、充分地得到利用。这就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技工作者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第四,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我国加入WTO的迫切需要。加入WTO,标志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全面接轨。实践证明,经济越是全球化,各国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的意识就越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就必须更多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相反,如果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就不能自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比较落后,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现在,国家间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地表现为知识的竞争,品牌的竞争。所以,我国农业要在竞争中争得主动,就必须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否则,我们就会在农产品竞争中陷于被动,就会被人欺负。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农业经济部门以及农业科技人员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得到了一定的增强。但是,总的来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不够,人们的观念滞后。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比较短,公民的意识相对薄弱。知识产权的理念产生于发达的商品经济,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知识产权制度就无从产生。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经济也是刚刚起步,特别是我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弱质产业的地位。我国农产品的短缺时代也是刚刚结束,农产品市场竞争也刚刚开始激烈。因此,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也就在所难免,知识产权制度的宣传也不够。从基层干部,到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科技工作者,普遍存在农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问题,普通农民的农业知识产权意识就更差,由于文化水平低,多数农民不知农业知识产权为何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逐渐建立和完善。但是,由于宣传不够,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还比较少,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了解就更少。更有甚者,竟认为知识产权助保护是工商业领域的事,农业领域不存在知识产权,因而农业领域也就不存在知识产权依法律保护问题。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在农村基层干部、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头脑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第二,农业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农业科研被当作一种社会公益型事业,管理上注重以论文数量、鉴定、获奖成果情况来评价考核科研工作和科研人员业绩。农业科学研究工作,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没有市场机制,缺乏竞争意识,人们认为,农业上没有技术秘密可保护,农业科学技术都应该无偿提供,免费使用。因此,科研人员急于发表论文或鉴定成果而忽视了保护研究秘密,农业科技人员为评定职称只重视发表论文。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则很不注意。现在,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已经加入了WTO,但许多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十分薄弱。许多农业科技人员,对申请专利权、植物品种权、商标权的条件、程序等了解不多,有了发明创造也不知怎样申请法律保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外农业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技术贸易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若继续下去,后果是将很严重的。
  第三,农业经济组织商标意识不够强。市场的竞争,就是产品的竞争,而产品的竞争,则是质量的竞争,这种竞争,往往是通过品牌的竞争来实现的。因此,实施商标战略,是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注册商标虽小,却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信誉象征,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企业起步较晚,市场竞争经验缺乏,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注册、商标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经济秩序尚未整顿好的条件下,一些不法之徒制假售假,假冒别人的商标,甚至假冒名牌商标。例如,真正的西湖龙井茶尚未采摘,假冒的“西湖龙井”就占领了市场,烟台苹果、乐陵小枣等也是如此。凡此种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使农业企业深受其害。
  第四,农业科研单位管理意识落后,奖励制度不健全。农业科研单位健全的奖励制度,是农业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农业生产力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由于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由于对此认识的不足,许多农业科研单位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缺少本单位对内、对外的专利技术、作物品种许可开发合同的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规定,知识产权工作无章可循,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缺乏。农业科研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
  
三、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对策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我们还要遵循WTO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要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农业科技工作者、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
  第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要在普及知识产权常识的前提下,向人们宣传农业知识产权的一般知识,宣传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途径和方法。从而增强人们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二,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知识,在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不是F命令,领导就是服务,其中,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农业科技人员、农业经济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需要各级领导加强引导和服务。如果领导者本身尚不明白,那么就难以发挥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特别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和引导,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难以有效地进行。实践证明,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对提高地方的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烟台农业部门在全省率先对“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进行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和保护,既依法保护了地方农产品的知识产权,打击了假冒伪劣行为,又提高了烟台上述产品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成为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典范。此外,“西湖龙井”、“绍兴酒”、“天津小站稻”等等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也是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典型事例。
  第三,农业科技人员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科技人员要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是依法保护专利权。依照我国专利法,农业科技人员在农机具、渔机具、肥料和饲料新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食品加工方法及设备等方面的发明创造,只要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就可以申请专利权的保护。因此,农业科技人员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视申报成果奖励的做法,在申请专利之后,再发表有关论文或召开成果鉴定会,以免丧失新颖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二是依法保护农业著作权。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取得是以“启动取得”方式获得,如使用他人作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对口头协议不予保护。对正式公开出版的农业科技刊物或农业专著,农业科技人员是要经常参考利用的,类似这样的利用,就无需订立合同或履行其它手续,但要注明作者、刊物、日期等。据此,农业科技人员要依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追究。三是依法保护商标权。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要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四是农业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不仅要建立奖励制度,而且要依法保护农业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此外,微生物专用菌种、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也要依法保护。
  第四,农业经济组织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商业秘密。现在,产品商标,已经不是单纯的“区别于其它产品的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商标既是产品的“护身符”,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又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产权价值和艺术价值,还可创造出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农业企业一定要增强依法注册商标、依法保护商标的意识。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商标法律保护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商标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的许多工业名牌被外商“吃掉”,我国几十年艰苦创出来的名牌商标顷刻消失,市场被外商占领,这些沉痛的教训,值得农业经济组织认真加以汲取。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需要我们创出更多我国的农业名牌,只有这样,我们的农业企业才能走出国门,具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农业企业上定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国内外商业合作和经济往来中,一定要分清你我,做到心中有数,绝不能暴露自己的商业秘密。须知,动植物的育种技术和方法、产品的传统工艺、独有的技术配方、商业伙伴的情况、各种技术数据,等等,都是农业企业的秘密武器,是在“没有硝烟的战场”——市场竞争上克敌制胜的法宝。竞争的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地获得对方的商业秘密。据报道,世界上近几年来经济间谍案的数量剧增,许多国家的情报部门直接参与了盗窃商业秘密的活动,其中,生物技术就是重要目标之一。农业企业商业秘密一旦暴露,其后果将是多么可怕。
  第五,法律部门也应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在以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多数发生在工商业领域,所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知识经济正在兴起,我国农产品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市场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作为执法部门,应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自己的视野,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来。为农业企业和各类农业经济组织撑起“保护伞”,为农业企业保驾护航,在法律上保障我国农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业的不断发展。

文章出处:法律信息网 作者:孙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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